已所欲,勿强施于人
■竹松
孔了的“已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要求已经够高,不是“真仁”者很难做到,这里再提出“已所欲,勿强施于人”的要求,似乎近于苛刻。但是,两者的要求其实没有高低之分,是对“仁”
的要求的两个方面而已。想想看,自己不想要不想做的强加于人,是不仁,难道自己想要想做的强加于人就是仁吗?
现实中自己不想要不想做却强加于人的事不少,但自己想要想做强加于人的事却更多。一个人与另一个人做了朋友,就要求对方做什么事都要与自己有一样的想法一样的行动,甚至自己的“敌人”也必定是朋友的“敌人”,稍有不同就不够朋友;做了夫妻,就不准有自己的秘密、自己的圈子,甚至不准有个人的思想空间,否则就是不忠不贞;做了人的上司,就要求部下一切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稍有不同意见,就认为是对上不恭的抗命;甚至有些食古不化的父母,要求自己的子女与自己有一样的兴趣爱好习惯,稍有不同就是“一代不如一代”。
已所欲,施于人,并不全都是错。如果已所欲,也是人所欲,那么,已所欲施于人,就会得到人的拥护而获得成功。但是,倘若已所欲只是个人的主观臆断,而不是人所欲,或者与人所欲刚好相反,却强施于人,就可能伤害了别人而得不到拥护,事情就难以获得成功。例如一个人强行要求朋友顺着自己的爱好去吸毒赌博,不是害了朋友吗?一个上司强迫部下去做那些根本行不通的事,既不可能成功,又劳民伤财;如果丈夫强迫妻子去与那些她不喜欢的朋友在一起玩耍,不是有违妻子的内心感受吗?如果做父母的强求子女与自己有一样穿戴,爱好一样的饮食,唱一样的歌曲,那么现在我们不是还穿着长袍马褂满口的说着“之乎也者”吗?那还会有时代的进步吗?
如果说,已所不欲施于人,是一种违心的“施霸”,那么已所欲强施于人,就是一种不能或根本不愿体会对象意愿的“施霸”。持这种做法的人以为自己所想也是别人所想,自己所好就是别人所好,或者根本不考虑别人所想所好。明白自己“不欲”的施霸者,可能会产生不安和内疚;而不知或不顾对象意愿的施霸者,还以为自己做了大事好事,实则被施的对象已苦不堪言——犹如一个丑女不知对方不爱自己而使出全身解数向对方示爱,她越缠绵就越让对方恶心。按孔子的要求,“已所不欲”者,只要做到“勿施于人”就是仁者了,而“已所欲者”要成为仁者,就不要乱施于人强施于人。如果要“施于人”,则要了解施的对象之所欲,看已所欲与人所欲是否一致,然后才决定是否施于人。同时,对施于人的
“已所欲”的价值判断,还须用施之对象的态度来检验。因为任何一种价值,都是由另外一种价值作衡量标准的,而不能以自身做标准进行衡量。例如,一头羊价值多少不能说值多少斤羊,只能说值几尺布或几两黄金。同样,一个人的“欲”的价值,要看施之对象的态度。一个领导者或领导集体的“欲”——政策措施是否行得通或是否有价值,最终的标准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态度。用邓小平同志的话来说,就是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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