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在办案过程中,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案效率,在短短的几天时间内,顺利审结一起土地行政征收上诉案。近日,该庭对这起上诉案进行回访,倾听案件当事人的意见,本案二审被上诉人崇左市国土资源局对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公正、高效判决该案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崇左市成立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江州区江州镇板麦村卜弄经联社47.5623公顷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作为城市建设用地,本案上诉人农某、张某两户的房屋在批准征收的土地范围内。2005年9月29日,崇左市人民政府作出崇政函(2005)84号《关于同意崇左市城南区建设征收卜弄屯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并作了公告。公告期满后,被上诉人崇左市国土资源局对被征收的属卜弄经联社的集体土地实施具体征地工作。两上诉人未按有关规定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和签订拆迁房屋协议,影响了环翠南路建设进度。市国土资源局多次派工作人员做农某和张某的思想工作,但两人以对补偿安置有异议为由,拒不拆除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为此,被上诉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了《关于责令限期交出批准征收土地决定书》。农某和张某不服,向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江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崇左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理决定后,农某、张某仍然不服,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主办人受理后,认为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仅用4天时间便判决驳回两上诉人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陈桂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