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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供用电管理办法: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停电限电
http://www.gxnews.com.cn  2007年04月12日 05:54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字号: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郭燕群)停电检修需提前一周通知,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停电限电。记者了解到,与企业和居民用电密切相关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用电管理办法》有望在今年出台。

  停电检修需提前通知

  据自治区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用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已经上网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稿规定,每年一次对35千伏以上供电或者每年不超过3次对10千伏供电进行计划检修的,应当提前7天通知或者公告;供电设施临时检修,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供电系统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采取停电、限电措施的,应当按照批准的限电序位方案停电或者限电。除上述3种情形外,供电企业不得无故中断对用户的供电行为。

  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停电

  意见稿规定了供电企业的义务。供电企业不得有7种行为:违法分摊应当由供电企业承担的相关费用;擅自改变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越权征收供电设施集资款;为用户指定使用电能表和其他供电设备;为用户指定电力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违法设定供电条件或者违反行业规范,变相增加用户负担;其他危害用户利益的行为。

  意见稿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向用户供电,并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电价收费标准。对企业擅自停电或限电、供电企业违规收取或多收电费、供电企业没有不予供电的合理理由却拒绝供电等行为,电力管理部门都将予以处罚。

  用电业务应公开查询

  意见稿规定,用户也必须承担起相应的义务。用户不得拒绝签订供用电合同;拖欠电费;使用不合格的配用电设施;擅自拆封、更改、调整供电企业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以及进行其他危及供用电安全的行为。用户如违反规定用电,供电企业可以根据违规事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电费,并按照有关规定加收电费和其他费用;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为方便群众,意见稿规定,用户可以预交电费。供电企业可以每月分次抄表,分期结算电费,用户在抄表后5日内付清电费。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变更用电或者终止用电,用户应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办理供用电手续。如果用户对计量装置的记录、电价和电费收取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电企业查询,供电企业应当在5日内答复。供电企业应当建立用电业务公开查询系统,方便用户查询。

  启事

  为使立法反映民意,即日起,自治区法制办通过本报独家征集用电户代表(包括企业和市民)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用电管理办法》立法座谈会,就广西供用电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办法全文可登录广西政府法制网www.gx-law.gov.cn查看)。报名电话:0771-2800291。也欢迎将书面材料寄至南宁市民生路2号自治区法制办经济法制处。

编辑:黄皓  作者:郭燕群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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