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两个多月,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意识明显增强,但公民申请公开信息却遭遇一些尴尬,一些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不存在”、涉及“商业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及社会稳定”等为由不予公开的事情屡屡发生(7月23日《检察日报》)
政府及时准确的公开信息,既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必然要求,也是尊重和维护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因此,国务院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来,公众寄予了厚望。但两个多月的实践却让人感到困惑,公民申请信息公开不断遭遇尴尬,一些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一两句轻飘飘的答复,就将申请者挡在了知情的门外。
政府信息公开到底难在哪?
有人认为是“政府准备不足”。这虽然是一个理由,但恐怕没那么简单。譬如今年6月,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沈岿、陈端洪三位教授申请公开首都机场高速公路贷款总额和收费去向等信息,有关部门答复“不存在”就有点滑稽,倘若连贷款总额和收费流向都查无信息,管理上岂不是一片混乱?又如北京市民陈育华要求公安机关公开养犬费数量及用途等信息,得到的答复是“不属于公安机关掌握范围”。事实上,公安机关不仅是主管机关,也是直接收费机关,只管收钱从不算账的说法忽悠谁啊?
当然,各地政府不公开信息还有其他各种各样的理由,不过只要剖析一下业已发生的案例便不难发现,尽管这些理由在《条例》上确有明文规定,但公民申请的事项又有多少真正属于这样的范畴呢?换个角度看,政府相关部门以不存在或保密、可能影响安全与稳定等种种借口拒绝公开信息,可能恰恰就是会曝光这些部门自身不合理既得利益的信息。由此可见,政府信息公开实质上也是一种利益的博弈,公民享受的权益越多越充分,对政府的监督和约束也就越有效,政府能够自由支配的权力和利益也就越来越少,一些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公民申请公开信息敷衍应付甚至设置障碍也就不难理解了。
因此,必须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信息公开的责任。一是要明确、合理地界定政府主动公开和不宜公开的事项,广泛接受公众监督。凡属于应该公开的必须公开;凡政府认为不属于掌握范围的信息,应该承担举证责任。二是加大问责力度。对于应该公开而不公开或应该掌握而没有掌握信息的,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三是纳入司法监督范畴。信息公开很大程度上保障的是公民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而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不特定对象的公共利益的行为”的规定,无疑堵塞了公民申请司法救济的渠道,结果作为被监督者的政府反而拥有了信息公开的解释权、决定权,显然不利于信息公开的推行,迫切需要从法律上加以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