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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署名文章:达赖集团"备忘录"违背宪法和法律
http://www.gxnews.com.cn  2008年11月21日 18:23  来源:新华网  字号:

新华网北京11月21日电 题:达赖集团“备忘录”之我见

益多

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1月1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央统战部常务副部长朱维群、副部长斯塔和西藏自治区常务副主席白玛赤林介绍了10月30日至11月5日与达赖喇嘛私人代表接触商谈的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朱维群在介绍情况时提到,达赖喇嘛私人代表提交了一份《为全体藏人获得真正自治的备忘录》,颇为引人关注。11月16日,达赖方面在印度举行新闻发布会,散发了这份“备忘录”,并称这份“备忘录”完全依照中国宪法和法律条款,“若能确实执行,可以满足西藏人民特别利益要求”。笔者仔细阅读了达赖方面公布的“备忘录”的全文,并认真对照中国的相关法律,却发现事实并非如此,“备忘录”中与中国宪法和法律相违背的内容比比皆是。

否定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备忘录”提出,“藏人要有制定符合自己需求和特点的地方政府,政府组织,以及制度的权力。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对本地方所有问题有制定法规的权利,以及在自治政府各部门的实施权利和自由决定的权力”。所谓的“本地方所有问题”,“备忘录”列出了语言、文化、宗教、教育、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利用、经济发展与贸易、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外来人的管理规定、与他国的交流等11个方面,并且要求“在相互关连密切或共同利益上,中央和地方政府要建立起合作解决的途径”,“不论中央或自治地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修改自治的基本条款”。说白了,就是达赖喇嘛近年来反复强调的“除了外交与国防,其他所有事务都应由藏人负责并负有全权”,西藏应按“一国两制”的办法,实行“真正自治”,并且“自治权”应当比香港、澳门更大。

中国是一个单一制的国家,不同于一些国家实行的联邦制、邦联制。我国宪法第3条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5条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不存在中央和地方对等“谈判”、征得相互“同意”、建立“合作解决的途径”的问题。

中国已经建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目前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框架已经完备,相应的法制建设不断推进。到目前为止,国家有关部门已制定了22个配套文件,全国共制定自治条例134个,单行条例429个,对婚姻法、选举法等法律的补充规定74件。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各族人民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管理国家和地区事务,充分行使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利。在历届自治区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代表始终占80%以上;自治区人大主任和自治区主席均由藏族公民担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共制定253件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各项自治权,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西藏与香港、澳门情况完全不同,不存在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不存在另搞一种社会制度问题,自然也就不能套用“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模式。达赖喇嘛方面打着中国宪法的旗号提出所谓“真正自治”,实际上是企图否定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否定中央的统一领导,按照他们的“政治设计”另搞一套。

要求独立和不受监督的“立法权”

“备忘录”提出,“宪法对于自治地方在很多问题上认定具有制定法规的特殊需求,但是根据宪法第116条的规定,却必须要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所以自治的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多有阻碍”,“在真正实行自治方面,依照宪法第115条之规定,必须要遵循诸多的法规和章程,……因此自治的真实标准并没有明确的落实”。看来达赖喇嘛方面要求的不仅是“对本地方所有问题有制定法规的权利”,而且是独立于中央的“立法权”。中国宪法第5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法规,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同时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往往涉及到对国家法律的变通,宪法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是理所当然的,这不但不会破坏自治区的决策权,而且会使之得到更高一层法律的保护。“备忘录”否定全国人大的最高权力,要求相当于国家层面的立法权,这难道符合中国宪法?

谋求根本没有任何历史、现实和法律依据的“大藏区”

“备忘录”提出,“现今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赋予自治地位的所有藏族地区,需要纳入统一的自治管理范围内。现今的行政区域划分,将西藏人分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治区和许多省份当中,从而造成藏人被分散割裂,各个地区发展不平衡,同时也严重削弱了保护和弘扬民族特性,文化与佛教传统的力量。”众所周知,西藏和其他藏族聚居区的行政区划是中国元朝以来就形成的,原西藏地方政府从来没有管理过西藏以外的其他藏族聚居地方。藏族同胞历史上分布在不同区域,归属不同的行政管辖,与各自所在地方的其他民族形成了紧密的社会关系,发展了各具特色的区域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充分尊重以上历史事实,综合考虑政治、经济与现实条件的基础上,在藏族聚居地区建立了西藏自治区和10个藏族或藏族与其他民族联合的自治州,2个藏族自治县,所有藏族聚居地方都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4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撤销、合并或者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那么达赖喇嘛方面为什么要炮制一个历史上不存在、现实中也没有任何依据的“大藏区”呢?翻阅达赖喇嘛的自传,其中一句话道破“天机”,他说,从50年代开始就“思谋着如何使大西藏获得独立”。达赖喇嘛自传的扉页就标着他所幻想的这个“西藏国”地图,今天在印度小镇达兰萨拉的所谓“西藏流亡政府”大厅还悬挂着他梦寐以求的“西藏国版图”,面积约占中国领土的约四分之一。看来,所谓“大藏区”就是达赖喇嘛方面分裂祖国主张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质就是“西藏独立”。

企图制造民族隔离

“备忘录”提出,“为了尊重自治的原则和理念,给予各自治机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的人民在西藏居留,定居,工作或其他经济活动自主制定相关法规的权利是极为重要的”。在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各民族公民都有自由选择居住地的权利,这是基本人权。汉族和其他民族到西藏,西藏各族群众到内地经商、求学和工作,是正常现象,有利于各民族相互交流,共同进步。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综合考虑历史沿革、民族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等各种因素的统一,不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者地方自治。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始终占总人口的95%以上,根本不存在达赖喇嘛和国际上一些人所说的中国政府向西藏大规模移民的问题。邓小平同志1987年会见美国前总统卡特时说得好:“西藏是人口很稀少的地区,地方大得很,单靠二百万藏族同胞去建设是不够的,汉人去帮助他们没什么坏处。如果以在西藏有多少汉人来判断中国的民族政策和西藏问题,不会得出正确的结论。关键是看怎样对西藏人民有利,怎样才能使西藏很快发展起来,在中国四个现代化中走进前列”。达赖方面要搞纯而又纯的单一民族自治,限制各族相互依存、平等往来的局面,实际上是挑拨民族关系,人为制造民族隔离,这种政策在国际上造成的后果,从二十世纪走过来的人都不会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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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东  作者:益多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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