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南宁1月14日讯(记者梁凯昌)1月14日下午,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在南宁闭幕,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以下简称《监督工作条例》)的决定草案。《监督工作条例》为何要废止?记者今天采访了自治区人大代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曾学愚。
曾学愚介绍,《监督工作条例》由自治区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28日通过并施行,1999年2月3日经自治区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修正。《监督工作条例》自施行以来,对加强和改进我区人大监督工作,推进我区的民主法制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监督工作条例》制定的时间较早,该法规许多条文规定的内容与200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的规定不一致,不宜再继续执行。”曾学愚告诉记者。
例如,《监督法》规定的监督方式未包括个案监督和述职评议,而《监督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本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第七条第六项和第十七条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本级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和由本级人大选举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议;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还对评议的程序作了规定。曾学愚告诉记者,为更好的适应实施《监督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所以要废止我区的《监督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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