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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证五:
特殊“办案经费”
恭城水泥厂欠周某、蒋某两人煤炭款近15万元,周某、蒋某于2004年4月向平乐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件由黎某某主办,李佑芬、肖某、刘某协助办理,后转由邹昌斌负责执行。
参与办案的人员都知道此案执行回来会有“好处费”,李佑芬便多次找邹昌斌,说已经跟周某谈好,15万元执行回来可以搞一半自己用。2005年的某天,黄春霆、邹昌斌来到恭城,由邹昌斌向周某的女婿欧某某提出执行后要给50%即7.5万元的“办案经费”,欧某某同意了。然后,周某从财贸公司应交纳的租金中领取了2.5万元货款。
2005年11月17日,邹昌斌领取了周某、蒋某案15万元执行款,将5万元汇给欧某某,并从他们答应给的7.5万元中拿出4万元给肖某,后又分给陈有平1万元,剩余的2.5万元就进了自己的口袋。肖某拿到4万元后,回办公室与李佑芬、黎某某、黄春霆、刘某5人一起平分,每人分得8000元。
罪证六:
用编织袋提“辛苦费”
恭城水泥厂欠廖某某煤款52万多元,案件转由平乐县法院执行后,廖某某于2004年7月和2005年6月两次向平乐县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当从邹昌斌处得知他只能领取5万元执行款后,廖某某拒绝领取。为此邹昌斌告诉他,重新分配需要经工商银行同意,并提供了工行和长城公司参与协调法院执行水泥厂财产分配事宜的黎朝德的手机号码。
廖某某即与黎朝德联系,双方最后约定,将52万元货款中的26万元给主办法官,并另给黎朝德2万元“辛苦费”。随后,黎朝德就与邹昌斌联系,约定廖某某的货款执行回来后26万元归邹昌斌,事成之后从中分给黎朝德5万元。
2006年1月23日,廖某某得到了52万多元的货款支票,他支取后再存入了自己的存折,存折交由黎朝德保管。25日上午,黎朝德让邹昌斌提供工行账户用于转账,邹昌斌把朋友陈某某的账号告诉了他。廖某某从存折中支取29万元后,将其中的26万元转至陈某某的账户,并付了2万元“辛苦费”给黎朝德。下午,黎朝德按邹昌斌的意思联系陈某某,陈某某开来一辆车,接黎朝德上车后将一个装有26万元现金的编织袋交给他,黎朝德只是数了数钱的扎数就把钱提走了。按事前与邹昌斌的约定,黎朝德从26万元里拿出了5万元。当晚11时左右,邹昌斌从黎朝德处将还装有21万元现金的编织袋拿走。
法院审理查明,邹昌斌、黄春霆等7人受贿6次共计70.5万元。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邹昌斌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黄春霆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陈有平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李佑芬、肖某、刘某均犯受贿罪,均免予刑事处罚。此外,涉案的平乐工行原客户经理黎朝德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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