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恭城水泥厂系列债务案中,平乐县法院原副院长黄春霆等7名法官向当事人索要几十万元的“执行费”,结果全部落入了法网。这些法官何以知法犯法,颇值得人们深思。在自治区检察院公布的2008年度“十大反贪案件”中,这起案件榜上有名。
好法官被贪念绊倒
案发前,黄春霆、陈有平、李佑芬分别是平乐县法院副院长和民一庭、二庭庭长,邹昌斌是该院民一庭审判员,肖某、刘某和黎某某(已死亡)则分别是该院民二庭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陈有平曾是一名非常优秀的法官,自1995年担任法官以来,共审结各类案件420余件,没有发生过一件错案。1999年,他到生活艰苦、交通不便的源头法庭担任领导,更是创造了不平凡的业绩,使源头法庭由一个普通山区法庭一跃成为全区法院的先进法庭。他也先后获得了“全国法院系统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工作者”、“广西法院系统人民满意法官”、“广西人民满意政法干警”、“桂林市劳动模范”等光荣称号,并连续三次荣立三等功。就是这样一个有着似锦前程的法官,却因为一时的贪念毁了大好前程。
1998年5月,恭城水泥厂向工商银行恭城支行(下称恭城工行)贷款342.9万元,并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1999年,恭城工行撤并至工商银行平乐县支行(下称平乐工行),恭城水泥厂债权划归平乐工行管理。至2002年10月20日,恭城水泥厂共欠平乐工行本金329.9万元、利息65万多元。为此,工商银行桂林分行(下称桂林工行)代表平乐工行向平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3年1月,陈有平担任审判长,与肖某、邹昌斌组成合议庭,依法判决恭城水泥厂偿还欠桂林工行的债务。
从2002年10月起,除桂林工行外,恭城水泥厂的其他债权人亦先后向恭城法院和平乐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件陆续审结并进入了执行阶段。2003年5月6日,平乐县法院向桂林市中级法院提交报告,要求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平乐县法院统一执行恭城水泥厂系列债务案件,并成立由时任平乐县法院副院长黄春霆为组长,陈有平、肖某、邹昌斌等5人为成员的专案组。得到桂林市中级法院的批准后,平乐县法院指定邹昌斌具体负责该系列案的执行工作。
就在执行恭城水泥厂系列案件过程中,邹昌斌、黄春霆、陈有平、李佑芬、肖某、刘某、黎朝德(平乐工行客户经理部客户经理)等人不顾恭城水泥厂实行改制、资不抵债的情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合谋,为有关案件当事人谋取利益,大肆索要收受当事人的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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