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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何析产 解释明确
制定者表示,此举符合实际,有利于均衡保护夫妻双方及父母的利益
在此前的一次“当代中国的家庭观念与婚姻安全”研讨会上,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晓力讲了一个身边的故事:他的一位亲戚正打算花钱给女儿、女婿买房,看到《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之后,觉得“事态严重”,反复斟酌拟出了一份《合作购房协议书》,让他给“把把关”。
这位亲戚的态度,正反映出大多数城市人群对《婚姻法解释(三)》的核心关注:如果离婚了,房产怎么算?
事实上,目前的高房价,已经成为压在适婚青年头上的一座大山,尤其在城市里,高房价已经成为婚姻不能承受之重,这也是此次司法解释背后深刻的社会背景。记者从北京、江苏等基层法院的调研数据中了解到,在近几年离婚率持续升高的背景下,“80后”夫妻的离婚数量在整个离婚人群中的比例占25%—30%,而这些离婚案件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房屋等财产的分割上。
根据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该条还规定,除另有约定的以外,双方父母购房而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认定为双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正是这个“按份共有”的规定,激起了赵晓力的极大不满,认为它吹响了“中国家庭资本主义化的号角”:“这哪里是结婚,明明是合伙做生意嘛,而且还没合伙就想着散伙。”有网友激进地表述为“铁打的房子,流水的媳妇”——丈夫买房,离婚后妻子没份儿。
对此,杜万华解释,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可能没有考虑到以后子女婚姻解体的情况。父母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父母的利益。这些规定在高房价的背景下比较符合实际情况,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结婚的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相对来说比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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