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南宁2月28日讯(记者 伍永志)2015年3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共25条,主要明确供电企业对于“新居配”的建设、维护管理、收费标准及开发建设单位的配合义务。
新建小区:供电企业负责供配电设施维护
为了切实解决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住户正常用电,《办法》规定供电企业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统一抄表到户的原则,负责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办法》还规定,供电企业在组织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过程中,应当做好与小区总体设计、施工的衔接,在代建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并达到供电条件。
《办法》同时要求,供电企业应当对新建住宅区用户实行供电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并提供24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服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出现故障时,城市地区供电抢修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处理,尽快恢复正常供电。其中,城市地区平均45分钟,农村地区平均90分钟,特殊边远地区平均2小时;城市地区抢修到达现场后恢复供电平均时间4小时,农村地区5小时。
按照《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计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加收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供电企业不得擅自扩大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收取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已建成小区:经产权人同意后可移交供电企业维护管理
目前,我区大部分已建成的住宅区供配电设施是适用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建成后移交物业服务企业维护和管理的模式,后期维护主体缺位、维护资金无保障的现象比较普遍,社会稳定存在隐患。
为了解决好这个问题,《办法》中规定,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住宅区经产权人同意后,由产权人与供电企业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协商一致后将供配电设施移交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参照本《办法》规定承担维护管理责任。
据介绍,出台这样规定,一方面可以让供电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效解决老旧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维修养护问题,另一方面也为供电企业资金支出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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