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凌云12月14日讯(通讯员 杨玲俐)凌云一男子在购买东西时,因一时贪念盗窃他人财物被罚。近日,凌云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决被告人蔡某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6年7月30日9时许,蔡某到凌云县城五金店购买建材配件,期间发现在五金店有一个花绿色挎包,便趁人不备将该挎包放入自己已买好的配件编织袋内一同拿走。回到家后,蔡某打开挎包检查发现里面有现金2245元和社保卡一张、白色手机一部、黑色木质手珠一串及一些杂物,后将挎包收藏于家中的桌子下面。失主发现财物被盗后即报警,公安机关经调查后,不久即抓获蔡某,并从其住处查获上述被盗财物。
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