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右江区12月15日讯(通讯员 李炳华)百色市右江区一男子邓某因向人敬酒时对方没有领情,恼羞成怒殴打对方,两人在打斗中均受伤。邓某因出手过重,近日,被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2015年7月17日凌晨,张某、徐某和其朋友一起在百色市一饭店的包厢内喝酒。当时,在隔壁包厢喝酒的邓某进入该包厢敬酒,敬到张某时张某不喝,邓某因此生气走出包厢。不一会,邓某见张某走出包厢便即上前质问张某是否对其有意见,并包厢内取出两根钢管丢在地上,挑衅张某。张某不予理会,邓某恼羞成怒,便上前扇了张某脸部一巴掌并对张某施于拳脚。此时,徐某走出包厢见状上前劝阻也遭到邓某拳打脚踢,最终张某和徐某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伤,两人当日即被送到医院治疗。
案发后,邓某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张某和徐某的经济损失各7000元,取得了张某和徐某的谅解。
邓某为泄愤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邓某亲属代为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二被害人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