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凌云12月16日讯(通讯员 杨娜)吴某帮朋友的贷款进行担保,不料借款人未能如期偿还贷款本息。最终,吴某和借款人肖某被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近日,凌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肖某以种养为名,向银行贷款50000元,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3年,并由吴某签订《保证担任合同》对该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于2016年7月28日到期,但肖某没有履行按期还款义务,至2016年7月28日尚欠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721.8元。经多次催告,肖某均拒绝偿还,担保人吴某不予理会。银行追偿未果,故诉至法院。
银行已按合同约定向肖某提供相应数额的借款,肖某应按时、足额偿本付息。同时,保证人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其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肖某偿还银行贷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由吴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