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隆林12月20日讯(通讯员 班 建)隆林一男子伙同他人,酒后对妇女实施强奸。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16年3月3日中午,梁某和黄某(已判刑)、王某(另案处理)三人在隆林各族自治县德峨镇某村屯黄某的家吃饭饮酒,酒后三人相约到公路玩耍。当日18时许,梁某和黄某、王某三人在德峨镇某村道路上,看见女子杨某房和杨某新等人路过,三人随即前去搭讪,并强行将杨某房和杨某新拉走,带至德峨镇某村山上的一个工棚内。其中梁某和黄某先后对杨某房实施奸淫,王某对杨某新实施奸淫。事后,二受害人借口肚子饿,趁梁某和黄某、王某三人将她们带到去购买食品时,才得以逃离。
另查明,梁某因犯盗窃罪,1995年10月24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0年8月19日刑满释放。
梁某违背妇女意志,伙同他人轮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梁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