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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端辱骂他人 四人侵害名誉权被判赔偿

广西新闻网隆林12月22日讯(通讯员 何秋艳)在与同村妇女发生矛盾后,为了报复,女子黄某叫上丈夫、两个姐姐当街辱骂刘某与男子吴某有不正当关系。后吴某以名誉受损为由诉至法院。近日,隆林法院判决了该起名誉权纠纷案,判决由黄某等四被告停止对原告吴某的名誉侵害,并赔礼道歉和赔偿吴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元。

2016年9月20日,刘某与黄某因矛盾相互撕打,双方当天到隆林介廷乡派出所寻求处理,黄某的丈夫及两个姐姐知道后,赶到派出所并与刘某发生口角。期间,黄某等四人指责刘某跟吴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吴某得知此事后,认为自己名誉权受到了侵害,精神上受到严重打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黄某等四人与他人吵架中,在没有充分证据的前提下,损害了吴某的名誉,在主观上具有对吴某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吴某名誉权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吴某的公正评价,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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