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隆林12月22日讯(通讯员 何秋艳)黄某梅出嫁外地,因生活困难后,又举家迁回娘家广西隆林克长乡生活,父母亲将相应的田地分配给了她。不料,哥哥黄某军却占黄某梅的地建房,兄妹多次沟通无果致反目。12月20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判决被告黄某军对黄某梅承包经营的土地停止侵害,恢复土地原状,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土地经营权返还给黄某梅。
黄某梅在1989年出嫁至广西北流县生活,因黄某梅一家生活困难,全家于2006年4月从广西北流县搬迁至隆林各族自治县克长乡海长村。2009年1月23日,黄某梅父母亲将承包范围内的部分田地分给黄某梅承包经营。在此之前,黄某军已与父母分家居住,父母也已经给其分配了相应的田地。2016年10月,黄某军相中妹妹的一块承包地,强行在该土地上建房,因此引发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黄某军未经黄某梅同意,也未到相关部门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就在黄某梅的承包土地上建房,侵害了黄某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