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靖西12月31日讯(通讯员 杨彩莲)靖西市一民工因琐事打伤工友,赔偿了1.8万元后取得对方谅解。近日,靖西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处农某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6年9月3日22时许,农某汗因琐事在靖西市龙邦镇与工友梁某打架。在互殴中农某汗将梁某的左眼打伤。经鉴定,梁某所受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农某汗积极赔偿梁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18000元,取得了梁某的谅解。
被告人农某汗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为一般民间矛盾引发,被告人对受害人作出了赔偿,受害人已表示谅解,可据此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观农某汗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受害人作出谅解等因素,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