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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工为琐事在食堂打伤工友获刑

广西新闻网靖西1月3日讯(通讯员 罗 将)民工刘某不远千里从外地来到靖西市务工,却为琐事与工友在食堂互殴,并将对方眼睛打伤。近日,靖西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6年9月3日22时许,刘某因琐事在靖西市龙邦镇某工区饭堂与工友打架。在互殴中刘某将工友的左眼打伤,经鉴定,该工友受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刘某赔偿伤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18000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2016年9月9日13时,刘某自动到边防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刘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刘某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被害人作出谅解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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