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靖西1月5日讯(通讯员 黄雅)20岁的男子刘某夜间多次在公共场所使用工具窃取正在使用的电缆线。近日,靖西市人民法院以刘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6年4月15日凌晨,刘某携带作案工具窜到靖西市龙潭桥桥洞下,将此处景观亮化彩灯的电缆线盗走,长度为34米;次日晚上2点,刘某又盗窃龙潭桥壁上横跨龙潭河的电缆线65米;第三天晚上,刘某盗窃龙潭桥靠近靖西中学一侧桥洞下的电缆线41米。所盗窃的电缆线均当废铁卖掉。2016年6月11日凌晨,刘某以同样方式盗窃靖西市中山休闲广场内的一座桥边电缆线,长度为23.9米。所盗窃的电缆线废铁卖掉。2016年7月14日凌晨,刘某两次伙同一靖西男子及一德保男子盗窃龙潭湿地公园电缆线234米。所盗窃的电缆线当废铁卖掉,所得赃款三人均分。2016年8月15日凌晨,刘某又以同样方式窜到靠近靖西市龙潭桥桥洞下,盗窃此处景观亮化彩灯的电缆线34米,所盗窃的电缆线均当废铁卖掉。综上,刘某盗窃电缆线长度总计达431.9米,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合计价格人民币共25541.5元。
2016年8月17日1时许,公安民警在龙潭桥上抓获欲盗窃电缆线的刘某,从其身上缴获作案工具胶钳和美工刀。
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七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为2554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庭审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