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那坡1月17日讯(通讯员 农国杰)近日,那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最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责令其赔偿受害人许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027元。
2016年4月20日21时许,许某约了刚认识不久的女友潘某艳以及数名好友在包厢内共同吃夜宵。不一会,潘某艳打电话叫上好友陈某莹也来到该包厢内一起喝酒。期间,陈某莹的前男友王某福也来到包厢内。因为潘某艳是自己堂哥的前女友,王某福有点不高兴,说话很狂妄,并与潘某艳发生了争吵。许某见状,便对王某福下逐客令。王某福离开后,打电话叫来其堂哥王某,说明情况后两人决定一起去找许某等人进行报复。
随后,王某福手持U型摩托车车锁、王某手持菜刀冲进包厢内对许某等人进行殴打,场面十分混乱。由于没有防备,许某和朋友农某强、农某祥三人身体均不同程度受伤。一周后,王某在一宾馆内被公安民警抓获,而王某福目前仍在逃。
许某被砍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共计11日。期间,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22027元。2016年10月8日,那坡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那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受害人许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577元。
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二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王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