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那坡1月17日讯(通讯员 吴志坚 农国杰)近日,那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张某昌因犯寻衅滋事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5年1月6日凌晨1时许,张某昌与朋友一起在那坡县酒吧内喝酒。期间,梁某锋不慎将酒杯掉到地上,张某龙为此纠集十多个男青年携带数根钢管对梁某锋进行追打,直到梁某锋被打倒在地众人才停手。
2015年1月14日1时许,张某昌与同伴在那坡县城厢镇的咖啡店喝完酒准备离开。张某龙在下楼时,遇到正站在楼梯拐角处的周某豪,张某龙因认为周某豪盯着自己女朋友看,便用手指着周某豪骂起来,争吵过程中双方发生扭打。刚走出咖啡店的张某昌听到叫声,便返回与张某龙一起对周某豪进行拳打脚踢。此后,张某昌还从同伙手中拿过警棍对周某豪进行殴打。期间,周某豪被殴打直至躺在地上不敢动弹,在被人扶进宾馆的厨房内躲避时,张某昌等人并未罢休,又进入厨房内找到了周某豪进行了第三次殴打直至公安机关接警到场。经法医鉴定,周某豪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此外,张某昌还另有三次随意殴打他人的犯罪事实,共导致了三人受轻微伤。在庭审中,张某昌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张某昌无视他人身体健康,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张某昌以量刑过重为由,已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