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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耗子”盗窃770斤柴油获刑6个月

头天才加满的柴油,一夜之间全部“蒸发”,这让奔波在路上的货车司机苦不堪言。而伸出黑手的是开着改装车,挂着假牌昼伏夜出的“油耗子”。近日,田林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5年10月5日6时许,李某伙同杨某(另案处理)驾驶李某的一辆内装有电动抽油泵、抽油胶管、塑料大桶等作案工具的面包车窜到田林县潞城瑶族乡,趁该处的两辆大货车司机睡熟之机,将面包车开到离大货车5米处,由李某撬开油箱盖并将油管插入,杨某负责在面包车内启动电动泵,将柴油抽到面包车内的水塔里,约10分钟后,塑料桶已经装得差不多有700至800斤。而就在此时,旁边另一辆大货车司机发现了他们的作案行为,立马上前制止,李某和杨某两人即开车逃至田林县潞城瑶族乡营盘村罗某家,准备把盗得的柴油抽出来卖给罗某时,公安民警及时赶到。李某、杨某便弃车、柴油等逃走。经鉴定,被盗的柴油净重770.40市斤,价值2530元人民币。破案后,李某家属代其赔退盗窃柴油损失折款2530元人民币给被害人,并领取被盗柴油770.40市斤。

另查明,李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18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500元人民币。服刑期间,获减刑1次6个月,于2011年4月9日刑满释放。

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价值2530元人民币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以及其家属代其赔偿全部损失2530元人民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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