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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风险,建行支招”之远离和防范非法集资

2021年03月12日 11:52 来源:广西新闻网 编辑:韩定宏

特别提醒: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当前我国政策上已明确了“因参与非法金融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法律不予保护,国家不能代偿”的政策。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活动的基本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三、非法集资活动常见的种类和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债务凭证、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二)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四、非法集资的常见犯罪手段

(一)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暴力引诱,是所有诈骗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

(二)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进合同。利用合法企业的外衣,大肆鼓吹集资活动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有合法项目批文和相关权证,用后续集资参与人的资金支付前者的利息,“拆东墙补西墙”。

(三)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商务、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

(四)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利用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 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

(五)利用亲情诱骗。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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