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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亮眼睛:“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

近日,某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案例中,将“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合同”判定为无效合同,这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肇事者承担。这就给消费者敲响警钟:机动车安全统筹不是保险,要使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应该选择合法的保险机构投保。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林某驾驶重型货车因装载的石头掉落至马路上,导致曹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碰撞到石头,发生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驾驶的货车挂靠某运输公司,某运输公司给肇事车辆向乙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并向某汽车服务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签订了《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合同》。事故发生后,受损车辆所有权人殷某向其投保的甲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并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甲保险公司。甲保险公司向殷某支付客车维修费45000元后,收到了乙财产保险公司2000元的交强险赔付,剩余部分未赔偿,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林某、某运输公司、某汽车服务公司给付赔偿款43000元。经过一审、再审,中院认为,某汽车服务公司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本案侵权机动车和汽车服务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合同》亦不是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不具有商业保险的性质,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进行判决,最终判决林某应承担向甲保险公司给付43000元赔偿款责任,某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擦亮眼睛

近期,部分汽车服务公司在市场上推出交通安全统筹服务,使部分消费者误认为其开展的机动车辆安全互助统筹业务是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业务,通过此次中院判决的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分清哪些是合法保险公司,哪些是真正的保险产品。合法的保险公司是依据《保险法》等法规,经过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合法程序审批而设立的,合法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才是真正的保险产品,是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没有经过法定的设立保险公司批准程序的公司,都不是保险公司,所开展的车辆安全统筹之类的业务都不是保险业务,所签订的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合同、安全统筹单之类的协议都不是保险合同,可能还存在如下风险:

一是退保风险。当车辆发生所有权转移时,“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并不能像真正的保险一样随车过户,需要车主退出原挂靠的运输公司“机动车辆安全统筹”,此时便产生“退保”纠纷。

二是理赔风险。购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目前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和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如何理赔、理赔标准、赔多赔少、何时赔都是按“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合同约定。当消费者购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后发生交通事故,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一旦出现纠纷,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如果对方不能履行合同,可能无法得到赔偿。而保险公司经营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保险法律法规对其理赔程序、理赔标准和理赔时效均有规定,当发生理赔纠纷时还有投诉调解等多渠道纠纷解决机制。

三是纠纷风险。购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后一旦发生退保或理赔纠纷,车主要么沉默,要么诉诸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除了增加车主维权成本以外,从目前关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多个判例来看,法院在援引法律裁决时,一般采用《民法典》,而非特别法《保险法》,风险补偿没法得到有效保障。

广西保险行业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正确区分“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与保险业务之间的不同法律性质,“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到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投保,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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