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1年7月,刘某驾驶机动车辆不慎碰撞莫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事故造成莫某受伤,经交警事故调查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莫某受伤后即送至医院检查,并于当日在外科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一个月后医生建议其可办理出院、门诊治疗,由于莫某事故发生前打零工、生活拮据,其家属教唆其继续住院以获得高额赔偿,故莫某一直不同意出院,医生无奈将莫某转至中医科继续住院。莫某住院期间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到医院对莫某伤情进行查勘,并多次与莫某沟通出院及保险理赔事宜,莫某均无动于衷,除保险垫付的部分医疗费、刘某垫付的医疗费外,莫某自行借款支付医疗费继续住院,在住院111天后,莫某实在无力支付医疗费,才办理了出院手续,并仍在门诊继续就诊,开具病休假条。出院后莫某向刘某及保险公司索赔七万七千余元,协商无果后,莫某遂将刘某及保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莫某合理治疗时间、误工期及护理期进行司法鉴定,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莫某因本次事故受伤的合理治疗时间为2个月,误工期为伤后2个月,护理期为伤后2个月。保险公司同时调取并向人民法院出示了莫某住院前2个月的医疗费用情况。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仅需要承担莫某住院前2个月的医疗费用、莫某2个月的误工费及护理费共计2.6万余元,其余损失由莫某自行承担。莫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诉讼费由莫某承担。
案例分析
依据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GA/T1088-2013中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因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医疗终结时间。所谓医疗终结时间,是指损伤之日至经治疗达到治疗效果稳定之日的时间段,医疗终结时间的相对确认意味着住院时间的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时间等于住院时间加上必要的门诊时间)。由于医疗终结时间对于每个人存在一定的个体差异,因而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本案中,司法鉴定机构根据伤者莫某的所有住院记录资料、检查情况进行鉴定、判定,莫某属于过度医疗行为。
消费者风险提示
交通事故中涉及人伤损失保险赔偿,都应在合理合法范围内对于自身损失进行主张,避免产生不良后果扩大自身损失。
(华泰财险广西分公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