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投保人A女士在2023年3月1日为自己投保一份寿险,其中主险保额25万,重疾保额20万,A女士在3月10日因咳血住院,确诊为肺癌,后A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理赔。经保险公司调查核实,发现A女士在投保前有多次因咳嗽、胸痛到医院就诊,但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属于带病投保,且在等待期内确诊了相关疾病。因A女士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最终保险公司退回A女士的保费,保单终止。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案例启示】
A女士在投保时抱着侥幸心理,未如实告知身体健康状况及既往就诊记录,这种行为会对日后的理赔产生不良影响,甚至会被拒赔。为避免因投保时的刻意隐瞒或者粗心大意行为,导致后续无法获得理赔保障的情况发生。
为此,平安人寿广西分公司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在签订保单合同时,应仔细阅读每一份投保材料、对应的保险条款等材料,并根据自身情况如实告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可能会存在被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理赔金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