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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规范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临时使用土地行为 |
2026年09月30日 16:09 来源:广西云-广西日报 编辑:曹丽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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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记者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获悉,《关于规范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使用土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近日印发,建立临时用地审批、使用、修复、还地和管护全链条闭环管理机制。新规将于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知》要求,临时用地应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满足使用期满后可恢复原种植条件的要求;使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土地的,须符合复垦复绿要求。采出的矿石堆放场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为防止“占而不补”,设定指标冻结机制——自临时用地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占用耕地数量的40%冻结补充耕地指标,验收不合格的部分暂不解冻。 每个矿权单批次用地实行规模上限,铝土矿开采不超过500亩,其他矿种不超过200亩;每批次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累计不超过矿业权期限。批次审批实行滚动制,第一批次开采进度达到要求后才能申请下一批次,且未按规定完成生态修复并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批准新的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审批,涉及耕地、林地、草地混合地类的,推送自治区林业局审查后统一出文,依托广西自然资源“三级联审”系统线上办理。 《通知》对用地补偿、生态修复、后期管护作出刚性约束。采矿权人须在土地交付前足额支付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按照“谁使用、谁修复”原则,采矿权人要在每批次用地期满一年内完成生态修复,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须恢复原有种植条件,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恢复生态功能。土地交还权利人后,采矿权人承担不少于3年的后期管护责任;复垦为耕地的,应连续3年以上每年至少种植一造符合耕地认定标准的农作物,确保“原地类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农民利益有保障”。 对未履行修复义务、未按方案修复、违规建设永久建筑等行为,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查处,按职责移交执法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拒不修复或整改不达标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代为修复,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临时用地获批20个工作日内需完成上图入库,市、县每半年开展实地巡查,自治区定期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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